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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是否需要标注为“谷氨酸钠”
发布时间:2013-05-14 15:12:40
鉴于关于月饼配料标签的争议性问题很多,今天我们德生月饼网就在这里科普一下。希望各大厂家能够合格。
标签这个项目检测有一定主观性,以前我有个朋友发生过深圳计量院判不合格月饼的标签送广州计量院却是判月饼标签合格的情况,假如出现了争议,比如被抽查检测说不合格,或是消费者投诉,该如何应对,再此我向大家建议一下:
1.企业质控一定要研读标签相关标准7718和28050,出品之前要对自己的产品标签那些地方有风险哪些地方完全没问题有一定判断。
2.当碰到争议时,分析争议的原因,如果这个不合格的原因本身就很含糊时,我建议一是对内采取措施处理管控风险,二是要对不合理的判定加以质疑和理辩。
案例1:有客户一产品标签上配料表里面标了“味精”,有检测机构判定不合格,说是应该把味精放在添加剂内标注谷氨酸钠。就例如我们蛋黄红豆沙月饼做法中,若要加入极少量味精,究竟要在包装标签上怎样标注才算正确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这个案例很典型,确实有争议性,市场上认为谷氨酸钠和味精是一样的似乎标注了味精就要标注谷氨酸钠;对生产方来说,它们使用方式不同,拿来当添加剂使用就标注谷氨酸钠,拿来当调味辅料使用就标成味精;
标准GB/T 8967-2007 谷氨酸钠(味精)将味精分成三类: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无论是什么味精,即使标准把谷氨酸钠和味精放在了一起,严格来说谷氨酸钠也并不等于味精,味精更不只就是谷氨酸钠。判定标味精合不合格应该根据具体使用情况来判断,如果说企业买来用作辅料的味精品名就是“味精”,那么标示味精是合格的;谷氨酸钠当成添加剂生产销售时标签上会注明“食品添加剂”,如果企业买来的味精标注了“食品添加剂”,那的确应该在食品添加剂里标注(谷氨酸钠)。
案例2:有消费者在超市里购买产品投诉礼盒包装的产品生产日期不一致。
生产商当生产礼盒包装时礼盒里可能包含不同的品种,7718要求可以按最早生产的那个品种的生产日期表明在外面,但消费者看不懂了,说生产日期和里面的生产日期不一致,然后投诉,超市也要求月饼厂家赔偿。这就需要据理力争了,标准里这样规定了,生产商并没有错,如果消费者不懂,月饼厂家或是超市应该向消费者去解释。当然,为了规避这样的风险的话可以按7718里说的,分别在外包装上标注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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