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月饼加工贴牌首选德生月饼网
 

人民高院整治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利益

发布时间:2014-02-25 21:03:51
 

1.对霸王条款立法
高人民法院于2月12日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霸王条款”无效。

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上述司法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广州月饼卷的霸王条款由来已久。

那么,餐饮企业是否也可算作食品生产者,需要受上述司法解释约束?对于餐饮企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最高法在答复中国消费者报的采访函中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适用该法。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规定》。

对于有观点认为“食品、餐饮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最高法在答复本报采访时表示,上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观点并不冲突。

最高法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2.经济观点
消费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协议,但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不能取代公平交易、实质正义。经营者之所以谢绝自带酒水或者包间设最低消费,根本原因就在于,不这样做有可能会导致经营者的利益受损,但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是不触犯交易相对方的权益,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解释部门,从释法角度对“禁止自带酒水”、“设最低消费”作出权威定性,不仅给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争议画上句号,更是通过释法让公众明法、为司法判决提供依据,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尊严,维护消费者权益。

自由市场中,消费者当然可以选择用脚投票抛弃使用霸王条款的企业,可是餐饮业作为优势方,与消费者的自由竞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整个行业很多都在遵循禁带酒水、设定最低消费等潜规则。此类行为在餐饮市场中的蔚然成风加之规定不明,消费维权耗时长、收益小,因此也就造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市场失灵,亟需政府的监管之手来维护正常的餐饮消费秩序。

即使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政府的职责也必然包括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弥补市场失灵。目前餐饮市场中需要政府部门的有形之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释法,禁带酒水、设最低消费等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是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应及时跟进,依法规范,依法查处。

3.专家观点:李长安
面对“霸王条款”,绝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接受和沉默,只有极个别人挺身而出与之单打独斗。然而总体来看,中国社会始终缺乏与“霸王条款”斗争的风气:作为弱势群体的普通消费者,在冗长的审理程序和高昂的官司费用面前望而却步;而一些公款消费则根本不在乎这点小钱,成为纵容“霸王条款”泛滥的助推器。

  要培育这种风气,使消费者真正获得尊重,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显然最有效。我国虽然早就颁行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它们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对消费者救济性的条款。此次最高法的明确说明,算是“以法治霸”迈出的重要一步,必然鼓励消费者依靠法律武器反击“霸王条款”。

  不过,光有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执法者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职责,依据法律严格管理、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对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商家施以经济、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各种形式“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在反市场垄断、消除市场信息不充分方面下大力气,这样才能彻底铲除中国市场“霸王条款”横行无忌的土壤。

本文由http://hhms.blogbus.com/编辑发布

 
 
粤ICP备11089952号